[公告]近日部落格功能異常說明公告
星期五, 9月 9th, 2011各位網友大家好:
近日由於部落格照片部份功能出現不穩定的異常狀況如下:
●修圖功能:無法修圖、修圖後無法儲存、修圖後無法顯示修圖照。
●個人照片變形。
針對以上功能的異常,目前工程人員已全力進行修復,但仍然需要一些時間,以便完全排除問題。 這段時間對您所造成的不便,敬請見諒!
再次感謝您對Yahoo!奇摩的支持,我們會持續努力提供更好的服務。
再次感謝各位網友對於部落格的使用與支持!
部落格小子敬上
各位網友大家好:
近日由於部落格照片部份功能出現不穩定的異常狀況如下:
●修圖功能:無法修圖、修圖後無法儲存、修圖後無法顯示修圖照。
●個人照片變形。
針對以上功能的異常,目前工程人員已全力進行修復,但仍然需要一些時間,以便完全排除問題。 這段時間對您所造成的不便,敬請見諒!
再次感謝您對Yahoo!奇摩的支持,我們會持續努力提供更好的服務。
再次感謝各位網友對於部落格的使用與支持!
部落格小子敬上
各位網友大家好: 日前經台北市政府來函指示,未經合法旅館、民宿立案登記之日租服務,不得刊登廣告,部落格因屬公開可瀏覽、搜尋之媒介,亦被視為廣告,請會員在刊登文章時請注意以下事項,避免不小心違法。 部落格小子關心您!
1. 旅館、民宿需合法登記立案始得刊登廣告
根據發展觀光條例第21條規定「經營觀光旅館業者,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後,領取觀光旅館業執照,始得營業。」且交通部99年12月29日0990012444號函指示:「除合法經營之觀光旅館業及民宿之外,其以不動產租賃方式經營,提供旅遊、商務、出差等不特定人有日或週之住宿或休息事實而收取費用營業者,核屬旅館業務之營業行為,應依法取得旅館業登記證,始得經營」。如刊登相關宣傳文章,請在文章內容當中標示「合法旅館登記證編號」、「合法民宿登記證號」,以符合法令要求。
2. 請勿刊登「日租套房」、「周租套房」等相關未經合法申請立案之宣傳文章
目前坊間「日租套房」、「周租套房」等,屬旅館業務的營業行為,卻未依法取得旅館業登記證,為無照經營的旅館,違反發展觀光條例規定,可處九至四十五萬元,並令其禁止營業,請會員勿刊登相關未合法立案商品之廣告宣傳文章,以確保消費者權益,如果您目前有刊登「日租套房」、「周租套房」相關宣傳文章,請儘速刪除或隱藏文章,以免觸法。
為了避免消費者因消費未合法登記立案之「日租套房」、「周租套房」商品造成造成權益損失與安全疑慮,Yahoo!奇摩部落格客服人員如接到檢舉發現「日租套房」、「周租套房」商品相關文章,且未標示「合法旅館登記證編號」、「合法民宿登記證號」者,客服人員將主動移除文章,如重複違規將有可能被終止使用部落格之權利,請各位會員留意,謝謝。
各位網友大家好:
部落格將推出『分享』功能啦! 此功能可以讓您更快速把好內容分享到臉書、噗浪及即時通上喔! 分享的方式分為以下三種: 一、分享到臉書 按下「分享在我的Facebook」,系統會自動帶入標題(標題可以自行修改)、URL連結網址、圖片、相簿標題…等資訊(依分享內容不同有不同資訊),圖片的部份若部落格文章裡面有圖片,會抓取文章中的圖片讓分享使用者挑選抓取;若文章沒有圖片,則抓取使用者的個人相片讓分享使用者挑選抓取;若文章和個人相片都沒有,分享頁面就不會顯示圖片。 二、分享到噗浪 按下「分享在我的Plurk」,系統帶入UGC URL連結網址、UGC標題(標題可以自行修改)等資訊(出處可以自行修改),分享後會以標題文字超連結方式顯示。 三、分享到即時通 按下「分享在我的即時通」,系統會帶入標題(標題可以自行修改)、URL連結網址等資訊(出處可以自行修改),分享後會以標題文字超連結方式顯示。 可以使用此功能的頁面包含以下三個 一、單篇文章頁 在Yahoo! Blog部落格的文章上方及文章結束處皆可看到分享列,使用者看到值得分享的文章或是當自己發表完文章希望分享到其他社群網站給朋友觀賞,就可以透過分享列進行分享。 二、單本相簿頁 在Yahoo! Blog部落格的相簿上方可看到分享列,使用者看到值得分享的相簿或是當自己發表完相簿希望分享到其他社群網站給朋友觀賞,就可以透過分享列進行分享。 三、單張照片頁 在Yahoo! Blog部落格的單一相片上方可看到分享列,使用者看到值得分享的相片或是當自己發表完相片希望分享到其他社群網站給朋友觀賞,就可以透過分享列進行分享。








各位網友大家好:
新年要到了,大家也期待有新氣象吧?
近來有網友來問小子關於在部落格中播放YouTube影片的問題,小子就趁機來教學一下啦,因為YouTube改版的關係,現在預設的影片嵌入語法也不一樣囉!
快來看看怎麼用才能在部落格中播放YouTube的影片吧!
一、找到喜歡的影片
二、點選影片下方的「嵌入」
(左圖為中文版介面)
(左圖為英文版介面)
三、勾取下方第三個選項「使用舊版內嵌程式碼」
(左圖為中文介面)
(左圖為英文版介面)
四、選取內嵌程式碼後按右鍵,複製語法後,到部落格發表新文章區貼上即可
(左圖為中文版介面)
(左圖為英文版介面)
是不是很簡單呢?
有在使用影片的格友們不用再擔心影片不能用囉。
部落格小子敬上
各位網友大家好
部落格搜尋改版囉!
新版搜尋有什麼特色呢?
一、可依時間顯示搜尋結果
新版的搜尋提供依不同時間顯示的呈現方式,在過去,搜尋結果可能看不出來哪一筆是最新的資訊,現在可以依「過去一小時」、「過去一天」、「過去一週」及「過去一個月」的時間基準進行搜尋。幫你搜到部落格裡最新發表的內容

二、可以訂閱搜尋結果
常常關心某些資訊的朋友們,可以直接訂閱關鍵詞的搜尋結果,更快速獲得最新消息。舉例如果你最近很關心iPhone 4的相關資訊,只要搜尋「iPhone4」後訂閱,之後只要有新的有關「iPhone4」的部落格文章發表,你都可以從Rss裡看到。

三、與Yahoo!奇摩首頁搜尋合併
從Yahoo!奇摩首頁的搜尋也可以找到部落格文章內容了。從首頁搜尋後,點選上方的「部落格」後,就可以看到各家部落格平台的搜尋結果。

若想查詢Yahoo!奇摩部落格的搜尋結果,再點選「Yahoo!奇摩」就可以只查部落格的結果了。

備註:圖片搜尋功能的改版,目前工程人員仍在開發中,敬請見諒。
親愛的網友,您好:
近日收到衛生署及台北市衛生局來函,表示有會員利用部落格,大量散播隱形眼鏡、瞳孔放大片、角膜變色片等相關商品販售訊息。台北市衛生局表示,隱形眼鏡屬於醫療器材,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應先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請查驗登記,領有醫療器材許可證後才能製造、輸入。販賣醫療器材:必須要領有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之藥商才可販售,刊播醫療器材廣告:須於事先申請廣告核准後,才能依核准內容刊播廣告。
之前小子曾公告過,在此再次提醒您,不要因一時疏忽觸犯法規!
如果未辦理藥商販賣執照即於部落格、相簿販賣相關商品,可能將違反藥事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被處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
如果未領有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而於網路刊登隱形眼鏡廣告,則違反藥事法第六十五條規定:「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依同法第九十一條,將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若未經許可,擅自由國外輸入該等醫療器材並販售,或意圖販售而刊登相關訊息者,亦可能違反藥事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之罰金。
相關法規:
藥事法第二十七條
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
藥事法第八十四條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各位親愛的網友們大家好
線上繪圖的功能由於系統功能調整之故不再提供,將於2010年6月9日起停止「繪圖板(線上繪圖)」服務,謝謝大家對此功能的愛用。

造成您的不便與困擾,敬請見諒!
部落格小子 敬上
各位親愛的網友們:
日前衛生局查獲某網站販售非法產品「速瘦膠囊」,其成份含有非法成份「硫辛酸」﹝依規定不得添加該成份於食品中﹞。原網站已關閉內容,經查發現仍有使用者刊登販售該產品,為維護國人健康,不得販售及推薦該產品,如網友文章有販售及推薦該商品者,站方將依規定刪除文章內容。
再次提醒相關食品衛生規定如下: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第1項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違反者,依同法第33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同條第2項規定:「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違反者,依同法第32條規定,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對其違規廣告,並應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部落格小子敬上